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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2016年7月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大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穿着红色短袖上衣,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后,走入**水产加工厂内,乘工厂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将2条大头鱼的鱼身(共重约10斤,报案价值人民币50元)装入自己的袋子内打包并放到电动车上,再将其偷走。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8年12月29日8时许, 被告人潘某某穿着灰色戴帽上衣驾驶电动车又去到上述作案地点,将6条大头鱼鱼身(共重约30斤,报案价值人民币150元)装进自己带来的一个灰色袋子后,乘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将其偷走。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9年1月7日8时许, 被告人潘某某穿着绿色背心红色上衣、戴着白色口罩驾驶电动车再次去到上述作案地点,下车后走进加工厂内用两个红色塑料袋分别装了1条鲫鱼(重约2斤,报案价值人民币30元)及4条大头鱼鱼身(共重约5斤,报案价值人民币125元)放在电动车后尾箱内,乘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将其偷走。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梁某某报案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于2020年2月15日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联系电话:136********;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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