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镇**村**组。2019年8月29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6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8月28日16时,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常平镇上坑村多智电子厂车间储物柜内,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黑色VIVO牌X21A手机一台(价值1254.4元),后逃离现场并转卖。次日,潘某某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破案后缴获涉案的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10月15日15时,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区**有限公司宿舍**房,盗走被害人过某某的金色VIVO牌手机一台(价值561元),后逃离现场并转卖。2019年11月6日,潘某某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破案后涉案的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9年11月5日15时,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镇**厂宿舍**房,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粉色OPPO牌A5手机一台(价值764.1元)、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玫瑰金色VIVO牌Y81手机一台(价值42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的手机已在潘某某处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21日10时52分,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拘留所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刘某等证人的证言,朱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适用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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