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7********,汉族,大学本科肄业, 打工,户籍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座**层**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街**号院**号维修管道时,将被害人放在柜子中的30000元现金窃走。查获后,赃物全部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348****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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