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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2********,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安然居宾馆前台,因借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拨打电话得知其手机解锁密码,后趁被害人不备,从其微信账户内将人民币7000元、1800元分两次盗走,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并挥霍。

2019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5.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35400****);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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