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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发现事主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粤K41****,发动机号:EE******,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9元,已发还吴某某。车兜内有一台IPHONE5S手机,经鉴定价值869元,已发还吴某某)没有上锁,潘某某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几十米后打着火驾驶摩托车逃离。潘某某被群众发现在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口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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