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村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地上街六巷9号月阁中医养生馆洗脚期间,盗窃了被害人孟某某挂在该处窗边的内衣和连衣裙。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某某上街六巷9号月阁中医养生馆洗脚期间,盗窃了被害人孟某某挂在该处窗边的内衣和连衣裙。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某某上街六巷9号月阁中医养生馆洗脚期间,盗窃了被害人孟某某挂在该处窗边的内衣和连衣裙。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某某上街六巷9号月阁中医养生馆洗脚期间,盗窃了被害人孟某某挂在该处窗边的内衣和连衣裙。
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某某上街六巷9号月阁中医养生馆洗脚期间,盗窃了被害人孟某某挂在该处窗边的内衣和连衣裙。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某某上街六巷9号,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晾在该处窗边的一条黄色裙子。
几天之后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上述地址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晾在该处窗边的一条灰色黄花连衣裙及一件灰色内衣。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青某某社区西某某14巷2号,盗窃了被害人邹某某晾在该处晾衣架的一件黑色的连衣裙及一件内衣。
2019年10月10日23时4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红星村招地北七巷6号101房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孟某某赔偿4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孟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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