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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小区。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平邑县**路商城红绿灯东边,用钳子、锤子撬开某某通讯店防盗门,盗窃店内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价值13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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