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思明区**路**网吧,趁被害人陈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之机,盗走陈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为人民币1706元的金色VIVO牌手机。
2、2018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集美区**路**号“**茶饮店”,盗走被害人丁某某放在该处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86元的黑色三星牌手机。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于2019年4月4日在江西省鹰潭市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票、订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7.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出具及提供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0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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