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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河东区**村。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车辆到**街道**小区,进入诸某某家中盗窃,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害人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未遂、系累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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