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绰号老某某,男性,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潘某甲窜至榕江县**镇**小区,从楼梯间攀爬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杨某甲家,在杨某甲家的房间一挎包内盗得现金700元。
2、2019年8月3日凌晨2许,潘某甲窜至榕江县**镇**小区,从消防管道爬上该小区**栋**单元**室蒋某某家,在蒋某某家房间一女士挎包里盗得现金1300余元,在另一个房间床上盗得现金70元。
3、2019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潘某甲窜至榕江县**镇**小区,从防盗窗的小门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家,在客厅沙发女士皮包内盗得现金1600元,在房间的衣柜抽屉里面盗得金手镯一只、金耳环一对、金戒子四个,之后潘某甲将盗得的金手镯卖给一个名叫“老某某”的黎平籍男子得款5000元,将盗得的金耳环、金戒子卖给**寄卖行老板龙某某得款8339元。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潘某甲窜至**镇**小区,从楼梯间窗户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的杨某乙家,在杨某乙家房间一挎包内盗得现金1600元。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潘某甲窜至**镇**小区,从消防管爬上该小区**栋**单元**室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家客厅沙发上的一条男士裤子荷包里盗得现金700元。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潘某甲窜至**镇**小区,从消防管爬上该小区**栋**单元**室禹某某家欲实施盗窃被发现而没有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3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
2020年1月21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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