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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121996********,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 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获取一张姓名为吴某某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101051995********) 后,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得到吴某某许可的情况下,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寻梦园网吧、铜山区利国镇必得网吧内,盗用吴某某的身份证件登记上网累计达87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潘某某身上扣押的吴某某身份证一张。

2.书证:

户籍证明:证实潘某某出生于1996年**月**日。 

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立案的过程。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系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个人身份信息从未授权他人在网络上使用;

4.证人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用他人身份证上网的情况。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供认盗用吴某某的身份证用于登录上网。

6.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明从被告人潘某某身上扣押的名为吴某某的身份证为真实身份证。

7.电子数据:调取证据过程中公安机关制作的光盘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盗用吴某某身份证上网87次。

8.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潘某某身上扣押一张名为吴某某的身份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兆利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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