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民权县**北路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经对其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356mg/kg,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生产的油条都卖给了过往的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生、销售的油条内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油条内铝含量超标,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6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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