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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民权县**北路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经对其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356mg/kg,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生产的油条都卖给了过往的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生、销售的油条内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油条内铝含量超标,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6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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