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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蟒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4********,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潘某某购买了镇远县羊坪镇朱砂行政村黑山组大土(地名)的山林(地方公益林)后,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擅自砍伐。2018年3月5日,羊坪镇林业工作站接群众举报,前往现场查处时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正在组织工人将砍伐的林木搬运下山,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立即制止其砍伐行为。次日被告人潘某某私自组织工人把剩下的林木运走并出售,非法获利4200元。经林业部门检尺鉴定:被伐杉木111株,立木蓄积19.9376;被伐马尾松6株,立木蓄积:1.11立方米。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镇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橘红色油锯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潘某乙、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技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滥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雇人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上,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杨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处所在镇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3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油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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