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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潘某甲与他人合伙向广西**林场购买了该林场界牌分场1林班7、12、18、19、20、34、36.1、36.2、36.3小班的巨尾桉林木,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潘某甲便雇请民工开始砍伐该片林木。在砍伐过程中,潘某甲超过伐区设计图范围砍伐到武某区双桥镇造庆村村民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种植的巨尾桉林木。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及鉴定,潘某甲越界砍伐的地点位于造庆村4林班133.1、135.1小班,越界砍伐林木面积为1.18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50.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某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木销售合同、伐区设计图、林木采伐许可证、界牌分场山界林权证复印件等;

2.被害人陈述: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的陈述笔录;

3.证人证言:潘某乙、班某某、潘某丙、潘某丁、杨某某、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的证言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某甲的供述笔录;

5.鉴定意见: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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