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正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况下对其家位于商城县**乡**村**组自留山上茶园中的的马尾松进行砍伐,其先是雇佣潘某乙用油锯砍树,其在旁边帮忙,砍伐约40棵马尾松;两天后,其与周某某一同再次上山,其用油锯和手锯砍树,周某某在旁边帮忙,将茶园中剩余的马尾松全部砍完。2019年6月1日潘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将被砍伐的马尾松卖给吕某某,吕某某到潘某甲家山上拉了两车树卖给花某某,2019年6月2日,吕某某再次到潘某甲家山上拉树时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商城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潘某甲采伐马尾松总株数109株,总蓄积11.2258m3。
2019年6月18日,潘某甲经商城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商城县林业和茶产业局资源发展保护股出具的证明、林业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潘某乙、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承启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计8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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