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5********,云南省宜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出租房,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0年4月8日被我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车(车牌号云A8****)从孟连海关勐啊口岸入境。孟连海关工作人员检查时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罂粟种子一袋。2019年10月17日,孟连海关将案件移交孟连县公安局。经称量,查获的罂粟种子净重2086克。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罂粟种子平均萌发率为86.75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等刑事照片;2.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出租房,联系电话15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查获的罂粟种子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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