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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潘海泉,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辽宁省海城市人,住辽宁省鞍山市**市**路**乙号**单元**号。被告人潘海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海泉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兰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1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7月,被告人潘海泉以在网络上做生意可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陆续向其投资69万元,骗得的赃款被潘海泉实际用于网络赌博、还账等挥霍殆尽。

2016年7月20日,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旁,民警将被告人潘海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网银账户交易明细、**游戏平台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海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海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焕

检察员:黄 群

2017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海泉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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