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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5318,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瓦房店市**街**园**号潘某乙家中,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8万元,2015年1月,以购买银行抵押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10.06万元;

2、2015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瓦房店市**商行以购买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3840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潘某甲在瓦房店市**商行以办理旅游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附房产证201406739一本)、房屋登记信息记录、借条及收据、欠条、银行交易流水、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乙、李某某、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辩认笔录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助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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