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1时50分,被告人潘某某进入祥云县**镇**路**金店,在金手镯展柜区观望,服务员任某某上前询问其购买意向,潘某某表示欲购买一只金手镯给母亲佩戴,任某某根据其要求从展柜中取出两只不同款、不同重量的金手镯供其挑选,挑选过程中,潘某某乘服务员不注意,拿起柜台上的两只金手镯迅速逃离现场,经**街、**路、**路路口向东一路奔跑,途中丢弃衣帽,后绕道**路到**乘车回家。作案后,潘某某将两只金手镯变卖,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2020年6月4日20时许,潘某某在宾川县**镇**客栈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15日,祥云县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潘某某所有的64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
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祥云县**金店被抢的两只黄金手镯(净重22.36克的999足金手镯一只、净重37.39克的999足金手镯一只)的价格为人民币25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忽伊妮
检察官助理:宋 超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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