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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涉嫌强奸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并曾多次见面。2020年5月19日晚,潘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某约好次日早上去摘杨梅。2020年5月20日9时,潘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韶关市浈江区**公园门口接到刘某某后,两人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镇**村的山上,直至当日11时,刘某某拔草药时,潘某某从刘某某背后抱着刘某某,刘某某云推开潘某某,潘某某又继续从后面抱着刘某某,并用手摸刘某某的胸部,然后把刘某某按在地上用身体压住刘某某,并用左手抓住刘某某的双手按在头顶的地上,强吻刘某某的嘴、脖子等部位,刘某某用咬、骂、踢等方式反抗,潘某某用右手强行脱掉刘某某的外裤和内裤,并把自己的裤子脱掉,多次企图用自己的生殖器插进刘某某的生殖器,因刘某某极力反抗一直没有得逞,在此期间刘某某曾要求潘某某马上给其20万元就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最后因刘某某极力反抗潘某某才停止继续侵犯刘某某,随后潘某某欲与刘某某私下协商处理该事无果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来到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大塘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图片、微信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病例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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