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78********,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区**乡**街**号,住广西田阳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田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田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田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班雁霞(1857766****),广西齐川(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某某甲(1807763****),广西**中心法定代表人,办公室:广西田阳区**镇****小区**栋**单元**号。
诉讼代理人:罗安晟(1336786****),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田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广西**中心找被害人某某甲要车钥匙,当时某某甲不在,事先某某甲交待员工罗某乙把车钥匙收起来,潘某某找不到车钥匙很恼火,就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朝客厅的电视柜边上砍两刀,罗某乙害怕,被迫交出车钥匙。次日12时许,潘某某又来到关爱中心,见到罗某乙和苏某甲正在整理有关材料,就生气恼火,潘某某进厨房拿一把水果刀扎到旁边的饭桌上,说到“你们再为梦想家做事,就要你们的小命”、“你们还敢在这里干?信不信拿刀砍你们?”等话。
2、2017年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因自己银行贷款到期,就到广西**中心去找被害人某某甲借钱还贷,因某某甲不同意借钱,潘某某认为某某甲有钱去干助学慈善事业,却说没钱借给其还贷,因此就与某某甲发生争吵,潘某某很恼火,就借机泄愤,打了某某甲几巴掌,还故意砸坏了某某甲的苹果牌手机一部。
3、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关爱中心与被害人某某甲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某某甲报警,同日广西田阳区公安局对潘某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
4、2017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广西**中心找被害人某某甲,知道某某甲的机构正在开夏令营活动,心里很不舒服,很恼火,就借机泄愤,打砸办公室内的物品,拿起办公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用力摔到地板上砸坏,还拿出打火机扬言说:“信不信把你们的办公室给烧了?”之后又掀翻办公桌、饭桌。
5、2018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广西**中心找被害人某某甲,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在争吵当中,潘某某动手拿起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投影仪(白色爱普生牌;规格型号:爱普生EPSON牌CB-X21)往地板上摔,之后仍未解气,又拿起投影仪用力往地板上摔第二次,直到把投影仪砸坏。
6、2019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被害人某某甲的桂L****8东风标致牌越野车与某某甲从巴别乡开往田阳城区,在开车途中双方因欠债还钱的事情不停地争吵,当车行至洞靖镇淋楞村下叫屯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到了路边的一个垃圾筒,潘某某被某某甲责骂,愤怒至极,就借机泄愤,故意驾车冲撞到路边的防护栏上,造成车辆的左侧前、后门等部位严重损坏。撞坏车辆后,潘某某继续往前开一段路,然后才将车停在路上,下车后潘某某又继续动手打砸车辆的前盖、尾箱盖等部位,造成车身多处凹陷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修理发票、《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砸坏投影仪字据、医院疾病证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物品的所属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罗某乙、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等;6、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视听资料: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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