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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阳新县**镇**院**。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湾村民李某某因相邻房屋土地权属发生纠纷。2018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房屋前,临近潘某某家房屋约0.7米处修砌长约26米、高约1.1米的围墙,潘某某便以该围墙属于违章建筑为由,多次向**镇城管部门举报。2018年7月18日,**镇城管部门为了协调矛盾,派城管队员将李某某的围墙从上至下拆除了约0.3米,保留0.8米高,并进行粉刷。2018年9月21日23时许,潘某某通过朋友伍某某帮忙,雇请陈某某的挖机将李某某家的围墙全部拆除。经物价鉴定,被拆除围墙的价值为人民币702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3日,潘某某亲属与李某某达成谅解协议,潘某某亲属将李某某家围墙重新修砌,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勘验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伍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青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阳新县**镇**院家中,联系方式:1877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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