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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64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号,现住址:******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6月1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双方一直与三个小孩在*区*镇*栋*室生活。2019年底,潘某某与罗某某因生活琐事吵架,罗某某外出*务工,且向潘某某表示不会再回来一起生活了。罗某某离开后,潘某某一直通过电话联系罗某某,希望能复合,但罗某某态度坚决不愿复合。2020年6月9日晚19时许,潘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其三个小孩及小孩的生活用品不见了,便猜测系罗某某从*回来将小孩带走。潘某某通过此事感觉到与罗某某复合无望,便心想找到罗某某再谈一次,如果罗某某愿意回来继续生活就好,如果不愿意就捅死罗某某,然后自杀。潘某某随即携带一把匕首(2020年初在“**”APP购买) 骑摩托车出门寻找罗某某,当来到*区*镇*路*医药公司旁边的一家制衣厂门口(通过其大女儿潘某琦的电话手表定位位置),潘某某看到罗某某和其小女儿潘某、儿子潘某豪在制衣厂门口,潘某某先在制衣厂内找到潘某琦,并动手打了潘某琦一巴掌,被制衣厂内的员工赶出了制衣厂。罗某某见潘某某在制衣厂闹事,便上前拉扯潘某某,拉扯中双方来到制衣厂门口的马路边上,潘某某见罗某某的态度和表现,感觉没有必要提复合之事了,心中绝望之下用右手将别在腰间的匕首抽出,迅速往罗某某腹部连捅两刀,其中一刀捅入罗某某左上腹部,另一刀被罗某某用手挡住,造成罗某某右手指受伤。随后双方摔倒在马路上,潘某某手中匕首掉落后欲继续追打罗某某,被旁人阻止。随后,潘某某便骑车离开了现场回到家中,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自首。罗某某被及时送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被告人潘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物证匕首一把;3.罗某喜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家庭矛盾激情之下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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