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其婆婆吴某乙在其位于本区**镇**村**号**附近的路边土地上清理小土块,被害人吴某甲见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及吴某乙在路边清理小土块影响其出行,便上前与被告人潘某某及吴某乙理论,双方因此相互辱骂并推搡。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挥手甩打被害人吴某甲面部,致被害人吴某甲受伤并倒地。后被害人吴某甲返回家中,让他人报警后又返回现场,并与被告人潘某某及吴某乙继续争吵。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线状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甲颌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右上侧切牙、右上中切牙牙冠部分缺损,口腔粘膜破损、左颊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案发现场被处警民警口头传唤至泉州市公安局涂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又于2020年3月4日在本区涂岭镇政府大楼楼下豪爵摩托车专卖店被传唤至泉州市公安局南埔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民事判决书、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邻里通行权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殴打老年人,并致多处受伤,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酌情可以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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