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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因同吴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小区**栋楼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苏某某推倒在地,并殴打被害人苏某某的脸部等部位,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乳突区及左耳廓后侧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病历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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