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50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原有情感纠纷。2019年1月3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本市城南镇岙环街**号门前时,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打架,被旁人劝走。当天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此处,再次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打架。其间,被害人江某某用剪刀刺伤被告人潘某某上背部,致其轻微伤。被告人潘某某刺伤被害人江某某左上臂,致其左上臂肱动脉、肱静脉断裂、左上臂尺神经、正中神经断裂、肌皮神经部分断裂,左手神经损伤遗留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势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重伤二级。
2019年1月31日23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城南镇派出所民警在箬横镇振兴路**号抓获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情况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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