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8〕47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暂住淄博市张店区**乡**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乡**房处,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潘某某将刘某某腹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抓获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研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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