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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23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18时许,在曹某**镇联谊塔南“东风机电”五金门市部门口,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夫妻与王某某等人因买卖水泵的原因发生争执并厮打,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甲、王某乙打伤,经曹某公安局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证人牛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永慧

检  察  员 蔡忠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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