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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枣阳市**镇**村**组村民陈某某路过**镇**街王某某家时,因索要交通事故赔偿款的问题和王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发生争吵,后回到自己家中。王某某得知此事后,骑摩托车来到陈某某家并撞击大门,同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的儿子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楼上听到争吵声便下楼,王某某已离开,陈某某跟到刘升镇东街与王某某继续争吵。争吵中,王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陈头部摔伤。潘某某从家中携带菜刀赶到现场,发现母亲陈某某倒在地上,持刀追赶王某某但未能撵上,陈某某又来到现场,陈某某给陈某某下跪让其还钱,潘某某得知陈某某是王某某的家人,向陈某某冲过去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潘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利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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