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安区**街**村**街**号,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沣东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公安沣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讨要自己在该厂的劳动工资,在该公司办公室里,因工资问题与该公司老板娘贾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潘某某用拳头将贾某某头部及面部打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法医鉴定;4、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5、证人证言;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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