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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20年1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区李家集街郑店村丰家田湾内与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潘某某手持铁耙与手持木棍的盛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潘某某手持铁耙将盛某某的左手手臂打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2.身份信息材料、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病历材料、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丰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碟;8.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电话1530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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