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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4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市**,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在高阳县**厂施工工地内,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动手打架,双方均被打伤。赵某某的伤情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潘某某的伤情经高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赵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现居住在山东省泰安市**市**村**号,电话:1986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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