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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同案人“彬哥”、“洪哥”(均在逃)在广州市花都区大华村大华市场门口篮球场边与唐某甲发生口角,唐某甲通过微信向尹某某求助,尹某某赶到现场后与唐某甲一起离开,被告人潘某某、同案人“彬哥”、“洪哥”追到“阿平快餐店”门口附近时,被害人唐某乙经过,被告人潘某某、同案人“彬哥”、“洪哥”对被害人唐某乙、尹某某、唐某甲进行殴打,致唐某乙、尹某某受伤后逃跑。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乙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尹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潘某某在现场遗留一串钥匙、一台手机。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北侧村道地面上钥匙检出的STR分型与潘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0*1028

2020年7月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花都区新华街田美上庄抓获被告人潘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同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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