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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太阳社区被害人赵某某的养猪场内,向赵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殴打对方,潘某某用手打了赵某某耳光,致赵某某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1、赵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符合钝器伤;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放弃索要欠款,取得被害人赵某某谅解。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 前科查询证明、住院病案、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伤情照片、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入库单、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及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乔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巍

检察官助理:安璐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94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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