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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11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5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环城西路某某宿舍某的家中,因租房、水电费的问题与租客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潘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孙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外伤后左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鼻前棘骨折,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CT报告单、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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