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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平与被告人潘某某在位于广宁县北市镇扶溪北路胡西金店门口产生口角,期间,双方说出一些侮辱的语言,继而发生打斗,导致刘某平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平的陈述;2.被害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害人发生打斗进而致使被害人受伤(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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