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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栋**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宝龙九五至尊KTV一楼大门口,被告人潘某某一方与被害人王某乙一方因为言语矛盾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潘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乙鼻面部,造成王某乙鼻面部受伤。2020年7月1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经蚌埠市公安局航华派出所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案、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蚌)公(司)鉴(伤检)字[2020]1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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