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繁昌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4月7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7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代某某(不起诉)等人在繁昌县嘉乐迪KTV唱歌,期间潘某某在过道上误认为被害人罗某某朋友汪开娟为KTV服务人员,便对其搂抱,罗某某为此与潘某某发生了争执,潘某某回到包厢喊了代某某,代某某发现潘某某与罗某某打架,遂上前帮助潘某某一同殴打。罗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潘某某继续拳打脚踢,此时代某某停止殴打开始拉潘某某,阻止殴打,大堂经理张必花也上前拉架,但被潘某某推倒,罗某某乘机逃走,潘某某继续追打,罗某某逃到KTV的超市,潘某某追至超市拿起一啤酒瓶砸向罗某某头部并将其面部划伤,要求罗某某下跪认错,罗某某跪下认错后,潘某某、代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潘某某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因刑事立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2日潘某某先后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共计211800元,罗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住院病历、判决书、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代某某、张必花、古少凡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KTV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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