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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潘**,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4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因其妻子王某甲离家出走长期未归,怀疑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弟弟)有关,蓄意报复,于2015年5月24日中午,从稷山县其家中携带三酒瓶硫酸、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前往王某乙家中。当晚21时许,潘**窜至乡宁县**镇**村王某乙家中,质问躺在炕上看电视的王某乙,其妻子王某甲在哪?王某乙回答,不知道。潘**遂将一酒瓶硫酸泼向王某乙脸部,硫酸也溅到王某乙妻子强某某身上,致王某乙、强某某受伤。潘**逃离现场时,携带菜刀遗弃王某乙院中。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强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乙家中提取的瓶装不明液体检出氢离子、硫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酒瓶一个(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临汾市公安鉴定中心毒物鉴定;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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