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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8〕64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山庄*楼**栋***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18年1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章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8年3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办案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互联网使用个人QQ:2*********(昵称:****软件)与客户联系,在未取得销售许可、未获取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等情况下,通过QQ谈好软件价格及可控计算机台数,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及在明知客户购买程序用于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下,私自向客户销售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经查实,被告人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48667元。

2018年1月31日,公安民警在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山庄*楼**栋***室抓获被告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证据:视频截图、营业执照、销售许可、银行卡交易流水、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范某某、黄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明知客户购买程序用于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18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册肆册。

3、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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