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3日被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潘某某便开始向他人提供或出售VPN翻墙软件及登录国外聊天的验证码。2020年5月14日潘某某和曾某某两人共同租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公寓A1****,潘某某继续通过QQ 群、微信发等方式发布推广、售卖、代理QuickQ VPN翻墙软件及登录国外聊天软件的验证码信息等,并通过其微信及支付宝与用户进行转账交易。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潘某某通过出售、推广和提供给他人的QuickQ VPN翻墙软件达22人次。另查明潘某某通过在www.15****.com网站上获取登陆国外软件whatsapp、line、tinder的验证码后向他人出售8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扣押物品清单;
4照片辨认材料;
5现场勘查及记录;
6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7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向他人提供、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李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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