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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中共党员,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丹江口市**********单元**室,住丹江口市******村园区管委会****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1月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第一大队民警抓获,2020年1月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十堰****物贸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产,该公司累计拖欠25名工人工资41.544643万元(2016年至2018年)。2019年3月12日,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十堰****物贸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于3月13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潘某甲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指令书7日内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28.580355万元(当时仅有13名被欠薪员工向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并要求其在3月21日前把改正情况书面报送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潘某甲在3月13日16时收到指令书后,于3月15日向丹江口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送“关于卢某某等13人工资的解决办法”,办法称“本公司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力争2019年5月份兑现卢某某等13人的工资”,截止5月15日,被告人潘某甲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5月23日将此案移送至丹江口市公安局,丹江口市公安局六里坪派出所6月5日受案,同年6月18日立案侦查。2019年6月12日潘某甲向六里坪派出所干警递交工资兑现方案报告后,就往河南等外省外县外逃藏匿。丹江口市公安局****派出所将其列入在逃人员于2019年8月21日网上登记。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境内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在其公司2018年11月停产后,没有支付工人被欠薪金,反而继续给武汉一家投资公司转款直至2019年1月,合计转款309万元。在公司停产后,潘某甲变卖公司生产设备、汽车等物,其具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而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卷宗、银行流水单、工资发放表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畅

202072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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