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南通**时装有限公司、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7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顾某某、任某某、吴某甲等115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潘某某和律师戴某某、被害人顾某某、任某某、吴某乙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起,被告人潘某某拖欠南通**时装有限公司、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5名员工共计工资人民币1372628.64元。分述如下:
2015年7月起,被告人潘某某拖欠南通**时装有限公司顾某某等7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1678.38元;
2015年7月起,被告人潘某某拖欠南通**服装有限公司任某某等1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3049.23元;
2015年5月起,南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吴某甲等29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97901.03元。
2015年12月7日,潘某某及家人逃匿至西安市,手机留置南通,断绝与他人联系。
2015年12月11日,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潘某某所经营的上述三公司分别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港闸人社察令字【2015】第037号、第038号、第039号),责令在2015年12月13日前作出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改正。
案发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某某所经营的三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偿还了公司员工的部分劳动补偿金和工资。被告人潘某某在到案后已偿还剩余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19937.21元,至此,工人工资全部履行到位,另有劳动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09858.52劳动补偿金尚未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申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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