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7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2011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台州黄岩**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同月2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某短信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11405元,并支付利息等费用。潘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020年5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动车共八辆,并于同年7月9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形式向潘某某发出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但潘某某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同年8月12日未向法院交出上述车辆,亦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事由。
另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7日,其已履行上述调解书确认的法律义务共支付相关费用共计63万余元,法院对该案件作履行完毕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结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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