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1********,壮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6日,被南宁市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南宁市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邓某甲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潘某某回家,行驶至南宁市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停车场附近时翻倒在地,邓某甲遂使用手机拨打电话向朋友求助,潘某某趁邓某甲不备抢走其手机并逃跑。之后,潘某某跑到邓某乙家,期间与邓某乙发生争吵将抢得的手机砸坏。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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