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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居无定所。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于2020年7月22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乘坐客车,准备从肇庆市到佛山市高某某后在高明找工作。当天16时许到达佛山市高某某**大道东**号高明**站(以下简称高明**站)后,潘某某因没有钱用,便产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潘某某背着背包,在高明**站内寻找目标,当其经过车站内佛山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门口时,发现该办公室只有两名女子在上班,于是其走进该办公室,拿起办公室桌面上的一把剪刀,然后走到被害人钟某某办公桌边上,大叫:“抢劫。”钟某某见到有人进来,刚开始还以为是来应聘的,想不到是来抢劫的,吓得立即从座位起身跑开。随即潘某某将钟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台玫瑰金色**牌**手机、一台白色**牌**手机,一个小包(内有证件及钥匙等物)拿走。然后又窜至被害人梁某甲的办公桌旁边,对其说:“抢劫,把钱拿出来。”梁某甲见状立即逃离现场并报警。被告人潘某某见办公室无人后在办公室内四处翻找财物,但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便离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来到了**售票大厅。被告人潘某某在**售票大厅内候车室前徘徊了大概十多分钟,当现场**安保人员喝令其放下武器并趴下接受处理时,潘某某立即放下剪刀并趴下,等待民警到来将其抓获。两台手机经价格鉴定,总价为人民币120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经司法鉴定,潘某某综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抢走两台手机和一个挎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龙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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