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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抢劫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平山镇广发小区的一间粉店内看见韦盛昌、梁泉,被告人潘某某以韦盛昌认识前几天其被殴打的人为由,胁迫韦盛昌、梁泉去到平山镇中心小学后面的“少年岭”的山岭山顶上,在“少年岭”的山岭山顶上,潘某某拿出一把刀与李某某威胁韦盛昌给500元人民币,因韦盛昌没有现金,潘某某和李某某、梁隶荣就开车押韦盛昌、梁泉到平山镇邮政储蓄银行去取款,韦盛昌被逼在柜员机取了500元人民币交给梁隶荣后,韦盛昌和梁泉才得以离开,后来被告人潘某某和李某某、梁隶荣将这500元人民币花完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表等书证;2.梁隶荣等人证人证言;3.韦盛昌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刀具威胁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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