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1994********,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19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7日投案,2020年4月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开车到三都县**镇**村接潘某乙和被害人潘某甲去做玩,当日晚上三人在三都县城老综合市场内吃夜宵喝酒后,被告人潘某某称已经喝酒不能开车为由,到三都县城康乐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号分别6666和6888)房间并带被害人潘某甲及潘某乙一起进入6888号房间,在潘某乙上卫生间之际,被告人潘某某强行将潘某甲从6888号房间拉进6666号房间,将房间关门后,被告人潘某某脱掉自己衣服和裤子后,强行脱被害人潘某甲的裤子对被害人潘某甲实施强奸并用手掐被害人潘某甲的脖子,被害人潘某甲强烈反抗致使被告人潘某某强奸未得逞,同时在被害人潘某甲在反抗过程中,潘某乙打被告人潘某某的微信电话,被害人潘某甲接通微信语音后向潘某乙求救,潘某乙用脚踢6666号房间门,被告人潘某某赤裸身体开门后用手掐潘某乙的脖子,潘某乙跑出6666号房间并大声喊服务员,被告人潘某某怕潘某乙报警急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频监控;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政展
检察官助理 石鹏程
二O二O年七月一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公诉卷一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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