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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苗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镇**村**组,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并加为好友,并约王某甲到洛江摘杨梅。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租赁来的闽******越野车载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女儿(幼儿)到泉州洛江区马甲镇铭凯山庄的果园摘杨梅。到达铭凯山庄时,因该果园内无杨梅可摘,被告人潘某某继续驾车往前行驶大约一两公里后将车停在无人的路边。此时,被告人潘某某趁被害人王某甲的女儿在后座睡着,为满足性刺激,强行用手摸被害人王某甲的胸部并亲吻嘴巴,被被害人王某甲拒绝后仍然用手指强行插进对方下体用力抠摸致使被害人王某甲下体受伤。因被害人王某甲的女儿醒来喊妈妈,被告人潘某某停止猥亵并驾车将被害人王某甲送回其居住的公寓楼下。

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王某甲的妹妹王某乙报警。经泉州市公安局泉秀派出所通知,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潘某某取得被害人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近照、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联动云租车APP的租车记录截图、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政学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被害人王某甲、被告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凯里**镇**村**组,联系电话1884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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