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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组,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了名为“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的赌博软件,后通过在QQ上召集好友,以“重庆时时彩”、“澳洲幸运10”等方式组织赌博,参赌人员以一分一元的标准将赌资通过微信转于潘某某。在潘某某组织赌博期间,参赌人数达十余人,押注赌资595633.2元,潘某某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证明、网上赌博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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